【案情】
2017年12月,李某在單位沖泡咖啡時,因玻璃杯炸裂導致其下肢被開水燙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下肢Ⅱ級燙傷。后因工傷事宜,李某與甲公司發生爭議。甲公司認為李某的燙傷行為不屬于工作原因,故不同意為其申報工傷。李某不服,自行申報工傷,后經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沖泡咖啡不需要花費多大的人力和時間,一般不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進行。李某在上班時沖泡咖啡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的工作原因。因此,人社局對其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并無不當。甲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職工工作期間對飲食在合理范圍內有選擇權。李某在工作期間沖泡咖啡的行為,并未超出在工作中滿足生理需要的合理范疇,該行為也不會影響李某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故該行為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在此需要提示,雖然工傷認定為無過錯原則,但如果出現超出滿足工作合理需要的餐飲行為(工作期間外出購買飲食等),則需要根據員工違反工作制度的情形,結合其對本職工作的影響程度,考慮不按照工傷予以對待。
【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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