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齊某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11時與甲公司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當日下午乘公家車回家后,改騎電動車到人社局辦理失業保險手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齊某不負責事故責任。此后,齊某要求甲公司為其申報工傷遭拒,故自行申報工傷。人社局認為齊某受到的非主責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結論。齊某不服提出訴訟,認為雙方勞動關系應于4月18日24點解除,故在此期間其因辦理失業險手續而發生交通事故,應屬工傷。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齊某到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行為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正常上班情形,也不屬于受單位指派臨時到其他工作地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務。即使因未到24點而是雙方勞動關系繼續存續,也不符合工作原因的情形。故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并無不當,齊某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齊某與甲公司簽署完解除協議之后,雙方就勞動關系解除事宜已經達成合意。其乘公交車回家后,下班行為已經終結。其騎電動車辦理失業險手續的行為,經法院認定屬于辦理私人事務的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故其不能在主張工傷認定。上述事實雖然看似對勞動者有失公平,但鑒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在前,法院作出否定工傷的認定,亦符合基本法理。
【法規】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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