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為物業服務公司,2020年2月10日,政府要求其承接天津市某區某街無物業服務公司的老舊居民小區的疫情防控服務工作。2020年2月13日,甲公司面向社會招募志愿者,工資按天結算,具體從事小區的居民測量體溫、掃碼登記、維護小區人員、車輛出入秩序等工作。袁某應聘志愿者崗位,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崗,5月13日甲公司通知其結束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5月31日,袁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甲公司辯稱:其在招錄袁某時就口頭約定疫情工作是根據國家要求執行的,如果疫情緩解可以撤離志愿者,因此其在收到政府的告知后,解除志愿者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故不同意袁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甲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沒有物業的居民小區,招錄的是志愿者,是臨時性工作,并非其員工,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袁某)于2020年2月14日受被告(甲公司)指派在××區××街道××小區從事疫情防控工作,該崗位屬特殊緊急情況設置的臨時性崗位,該崗位于疫情結束后即取消。所需費用由××區××街道辦事處從政府防疫資金中支付,根據××區新冠疫情情況,原告從事疫情防控工作至2020年5月13日結束。原告與被告之間法律關系是疫情防控特殊緊急情況下形成的,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故原告要求與被告確認勞動關系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
袁某與甲公司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狀態,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形成的。雖然形式上符合認定勞動關系的特征,但雙方確無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袁某領取的甲公司的報酬,也從政府防疫資金中支付,故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袁某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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