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吳某于2013年2月確診為癌癥。2013年9月,根據其社會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計算,其應享受的6個月醫療期已滿,故其用人單位甲公司通知其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鑒定,而吳某認為其屬于特殊疾病,應當享受24個月醫療期,雙方發生爭議。2014年1月,吳某提起勞動爭議,要求甲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起的病假工資。而甲公司則認為醫療期滿后,吳某未提供實際勞動,故其無權主張病假工資。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吳某應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甲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資屬于違法,故支持吳某的相關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期規定》中的“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表述中“24個月”概念不宜當然推定為“24個月醫療期”。勞動者醫療期與其所患疾病無關,其醫療期仍應根據其社會和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核定。特殊疾病直接給予24月醫療期的認定于法無據,故吳某請求全部駁回。
【評析】
案例中法院和仲裁的認定,體現了目前對特殊疾病醫療期認定實務中兩種不同的觀點。特殊疾病是否當然享受24個月醫療期的爭議始終爭議不斷,但目前尚無統一的裁審尺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公報案例中,認定特殊疾病應享受24個月醫療期。
詳見如下鏈接:http://www.hrlaw123.com/Art_Info.aspx?artid=268
宋輝律師
電話:15022341177
網址:http://www.ksleebeauty.com/
如您有勞動法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與天津勞動律師宋輝律師聯系。勞動法咨詢電話:15022341177。